北京11月29日訊 國家外匯控制局網站日前公布的行政處罰決意書顯示,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1未按制定報送相關材料;2過份登記范圍開展外匯業務;3未按制定解決售匯業務;4未按制定采集必須信息,違背了《支付機構外匯業務控制設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今彩539得獎兌換、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的制定。

  國家外匯控制局深圳市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控制規則》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項,第項制定,決意對其責令修正,給予警告,充公違法所得2024元人民幣,處以罰款人民幣27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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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機構外匯業務控制設法》第四條制定:支付機構應盡職核驗市場買賣主體地位的真實性、正當性。為市場買賣主體解決的外匯業務應當具有真實、正當的買賣根基,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律例,不得以任何格式為非法買賣提供服務。支付機構應對買賣的真實性、正當性及其與外匯業務的一致性進行審查。

  《支付機構外匯業務控制設法》第五條制定:銀行應審慎選擇合作支付機構,客觀評估擬合作支付機構的外匯業務才幹等,并對合作支付機構解決的外匯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合乎邏輯審核。未進行合乎邏輯審核導致違規的,合作銀行依法蒙受連帶責任。合作銀行可依據支付機構風險管理才幹等場合在經登記的單筆買賣限額內確認實際的單筆買賣限額。合作銀行要求支付機構提供必須相關信息的,支付機構應積極配合。

  《支付機構外匯業務控制設法》第七條制定:國家外匯控制局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支付機構開展外匯業務進行監視控制。支付機構、合作銀行及市場買賣主體應予以配合。

  《支付機構外匯業務控制設法》第八條制定:支付機構及合作銀行應依法推行反洗錢、反可怕融資義務,依法維護市場買賣主體正當權益,對市場買賣主體地位和買賣信息等依法嚴格保密。

  《支付機構外匯業務控制設法》第十五條制定:支付機構改變下列事項之一的,應事前向注冊地分局提出登記改變申請,并提供相關說明材料: 業務范圍或業務子項; 合作銀539有誰中獎行;業務流程;風控方案;單筆買賣金額限額;買賣信息采集及驗證方案;公司外匯業務擔當人。注冊地分局批准改變的,為支付機構解決登記改變,其有效期與原登記有效期一致。支付機構改變公司名稱、實際管理人或法定典型人等公司根本信息,應于改變后30日內向注冊地分局報備。注冊地分局需評估公司改變場合對連續經營外匯業務才幹的陰礙。

  《支付機構外匯業務控制設法》第十八條制定:支付機構應盡職審核市場買賣主體的真實性、正當性,并定期核驗更新,相關材料留存5年備查。審核的經營主體信息原則上包含有但不限于名稱、國別、有效證件號碼、威力彩開獎直播聯系方式等可校驗地位的信息。

  《支付機構外匯業務控制設法》第二十一條制定:支付機構應規定買賣信息采集制度,依照真實、可跟蹤稽核、不可篡改原則采集買賣信息,確保買賣信息來歷客觀、可靠、正當。買賣信息原則上應包含有商品或服務名稱及種類、數目、買賣幣種、金額、買賣兩方及國別、訂單時間等必須信息。支付機構應創建買賣信息驗證及抽查機制,通過適當方式對采集的買賣信息進行連續隨機驗證,可通過物流等信息進行輔導驗證,相關資料留存5年備查。

  《支付機構外匯業務控制設法》第二十五條制定:支付機構應通過合作銀行為市場買賣主體解決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并依照本設法要求實現買賣信息的逐筆還原,除退款外不得解決軋差總結。支付機構應在接收資金之日后的第1個工作日內完工結售匯業務解決。

  《支付機構外匯業務控制設法》第三十八條制定:支付機構應今彩539中獎兌換按現行結售匯控制制定,在制定時間提供通過合作銀行解決的逐筆購匯或結匯信息,合作銀行應依照現行制定報送結售匯統計報表。個人項下結售匯業務,合作銀行應依據支付機構的數據,在解決結售匯之日后的第1個工作日內對于單筆金額等值500美元以下的分辨幣種和買賣性質匯總后以支付機構名義逐筆錄入個人外匯業務系統,對于單筆金額等值500美元以上的逐筆錄入個人外匯業務系統。支付機構外匯業務項下的個人結售匯不計入個人年度結售匯便利化額度。

  《支付機構外匯業務控制設法》第四十二條制定:外匯局依法要求支付機構和合作銀行報送有關業務資料、對相關事項作出說明,支付機構和合作銀行應積極配合,并及時提供相關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控制規則》第四十六條制定:未經批準擅自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由外匯控制機關責令修正,有違法所得的,充公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分責令歇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允許證;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責任。未經批威力彩中獎故事準經營結匯、售匯業務以外的其他外匯業務的,由外匯控制機關或者金融業監視控制機構按照前款制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控制規則》第四十八條制定:有下列情境之一的,由外匯控制機關責令修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依照制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未依照制定報送財務管帳教導、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未依照制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違背外匯賬戶控制制定的;

  違背外匯登記控制制定的;

  謝絕、阻當外匯控制機關依法進行監視查抄或者查訪的。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