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草經濟中的信息操作會給個體和社會整體帶來福利損失,盡管這些推送會慢慢地現出原狀,但跟著消費者受騙次數的增加,社會偏好會慢慢地被自利偏好擠出,從而導致社會的整體信任程度下降。種草經濟這種新商務模式,需要適度老虎機免費下注的、合乎邏輯的監管。
周業安
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
近日,內地最具陰吃角子老虎機秘訣礙力的消費決策進口之一——小紅書關閉了帶貨筆記中的外鏈,并對涉嫌軟廣筆記進行限流。此舉觸發了種草界的多方關注。
吃飯前先翻翻評價、購物前先看看測評,東西好不好用、值不值得買入……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習慣了消費前先去網上看評價。網絡上,消費者通過察看他人的採用感想、測評和推薦來協助自己全面了解產品,甚至發憤出新的購物需求,并終極做出買入決意的過程被稱為種草。
跟著信息專業的連續不斷發展,社交媒體已成為消費者獲取消費信息、了解產品利害的主要渠道,依群消費成為當下人們特別是青年主流消費群體的重要消費模式,使得種草經濟快速流老虎機遊戲策略行。
然而,一旦這些口碑可能變現時,一些商家為了趕快占領市場,開始制造假流量、假文案、假體驗等充斥各內容電商和種草平臺,埋沒單純的用戶分享信息,使消費者真假難辨,給他們帶來諸多困擾,也使種草經濟和種草平臺陷入信任危機。
虛假信息充斥種草平臺
我常常刷小紅書、抖音,買化妝品、生活用品前都會先看別人的分享評價,一些高質量的測評內容能幫我節約不少時間和成本。棲身在廈門的90后林元是一位經驗豐富的網購達人,互聯網交互平臺上他人的好物分享是她日常購物的主要參考。
起初,好物分享重要是在一些虛擬社區,成員之間互為摯友,彼此分享購物信息和採用體驗。而跟著種草新業態初具規模,一些技術推廣團隊逐步入場,社區平臺依附大數據和算法優勢也順利完工了商務蛻變。種草不再只是單純的自發行為,它成為了一種品牌追求銷量、平臺收割長處的商務行運手段。如今打開各大內容平臺及電商平臺,種草板塊幾乎是標配。用戶搜索任意一種產品,就會彈出海量的相關分享和推薦,有的還附有鏈接,點開鏈接分分鐘就可以下單。
大數據可能比我還了解我自己,推送的東西老是我想要的。林元說,一旦在某平臺上刷了某類產品,后臺就會判定你需要,然后連續不斷推送相關產品,在這種強化而反復的推送過程中,自己經常沖動購物。同時,林元表示,目前大批虛假信息、廣告軟文充斥平臺,難辨真假。自己拔草后也常翻車。
有學者指出,真假難辨的種草文案、用戶體驗的落差都將陰礙內容平臺的口碑和自身發展,同時這些不佳內容也在一定水平上誘導消費者過度消費、沖動消費,這些消極陰礙使人們不得不重新審閱種草經濟。
50元就能買一條千字文案
科技查訪發明,長處驅動下,一條代寫代發的灰色產業鏈在種草平臺上應運而生。在豆瓣一個名為稿費銀行的小組中,有大批針對代寫小紅書推薦、知乎測評等寫手的吃角子老虎機註冊教學召募貼,此中一條千字以內的圖文代價在20—50元不等,百字評論2—10元不等、點贊1元……而接到任務的寫手,基本不用採用和體驗產品,僅僅依據品牌方提供的素材就撰寫出細節豐富、煽動力極強的種草文案。
一家企業公關通知,由寫手寫好的種草文案會分發給達人和素人,差別由他們代發。粉絲人數越多,代發的費用就越高,一般擁有千人以上粉絲的達人代發筆記都在上百元。只有形成規模才能真正刺激消費者做出買入決意,因此品牌運營方一般會選擇粉絲上萬的達人和粉絲少的素人一起進行投放,由達人帶領話題,而素人則起到陪跑、營造聲勢的作用。不僅如此,推薦軟文下的點贊、評論、珍藏也都可以通過費錢買入。
親測有效、無窮回購、YYDS……現今,在各大內容平臺和電商平臺,雷同話術的種草內容比比皆是,已成套路。在一些種草社區里,部門人氣爆棚的網紅產品終極被發明是三無產品或存在夸大宣傳的疑問。小紅書、B站、知乎等多家內容平臺都曾陷入內容造假風波、消費者投訴部門商品存在質量疑問等。種草筆記造假不僅妨害了消費者的權益,也對網購環境造成了傷害。
現在,針對用戶的投訴,一些平臺采取了諸如查訪取證、補償等措施保衛消費者權益,但這些手段僅僅停留在事后監管老虎機投注方案范疇,加之面臨海量信息,查訪取證、甄別真假都給平臺控制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
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周業安表示,網絡信息散播的特點是快捷和高頻,消費者面臨海量的信息往往無所適從。種草平臺通過算法以及意見首腦機制進行推送,能夠節約消費者的信息成本。但假如想讓這種方式科學有效,需要有一個條件,即機制設計必要客觀公正,但這和諧臺的長處目標是沖突的。平臺普遍圖利最大化,可能會出于收益的考慮,按收益幾多來進行推送。越不可信的公司越可能下重注來博取眼球,從而使得排名在前列的推送往往與收益相關。這就導致消費者在搜索相關信息時,面臨的是搜索軟件給出的長處排序。
對此,受訪者普遍以為,依附平臺自我約束并不現實,還需國家在制度建設層面有更多頂層設計。
亟待健全網絡消費評價體系
虛假種草筆記涉及的法律疑問已經引起業內關注。天同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博洋表示,根據《廣告法》制定,廣告中對商品的功能、性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等有表示的,均應當精確、清楚、明了。常見的帶貨主體,既可能為廣告主本身,也有可能是廣告經營者、廣告密布者、廣告代言人等,差異主體地位在《廣告法》項下的權利義務乃至法律責任是有不同的。但違背《廣告法》制定發表虛假廣告的廣告主,及明知廣告虛假仍制作、發表的廣告經營者、廣告密布者,依法均面對市場監視控制部分的處罰;造成消費者正當權益受損的,還應蒙受民事責任。此外,廣告代言人不得為其未採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納過的服務做推薦、證明,也不得在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的場合下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
因此,我國《廣告法》適用于約束構成廣告的此類場合。王博洋以為,立法和規范文件對這類網絡帶貨已有相應的規范,但在認定方面仍需務實。
此外,作為廣告監視控制工作的主管部分,2024年11月,國家市場監視控制總局發表的《關于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傳授意見》,對壓實包含有網絡平臺在內的有關主體法律責任、嚴格規范網絡直播營銷行為、依法查處網絡直播營銷違法行為等提出了針對性的監管意見,在一定水平上也能對此類場合進行有效監管。
周業安指出,種草經濟中的信息操作會給個體和社會整體帶來福利損失,盡管這些推送會慢慢地現出原狀,但跟著消費者受騙次數的增加,社會偏好會慢慢地被自利偏好擠出,從而導致社會的整體信任程度下降。種草經濟這種新商務模式,需要適度的、合乎邏輯的監管。
周業安以為,一方面,應通過信息披露機制以及社會對照機制等協助消費者決策。另一方面,應勉勵平臺競爭。信息操作的嚴重水平往往和諧臺的壟斷水平相關。平臺需要開放和競爭,通過相互競爭來獲得約束力,但由于網絡經濟存在贏者通吃現象,一家平臺做大,其他平臺就會努力找茬。因而只要政策導向有利于平臺競爭,那麼這種相互找茬就會形成對平臺的硬約束。因此可以說,平臺競爭能夠協助消費者進行信息篩選和甄別,從而有利于消費者的選擇。